医疗和法规事务

安全第一:医疗器械试验的特殊考虑因素

医疗设备无处不在,从温度计、绷带、牙线到血糖仪、助听器和复杂的植入设备(如心脏起搏器)。最新的尖端产品甚至延伸到平板电脑和个人电脑上的应用程序,医生用它们来帮助监控和治疗病人。为确保这些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监管机构希望器械制造商提供能准确反映器械风险状况的数据。[1] 因此,器械的监管准则有别于药品的监管准则,尤其是在安全性方面。

美国基于风险的医疗器械监管框架

1976 年通过的《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医疗器械修正案》标志着美国建立了以风险为基础的医疗器械评估监管框架。[2]在此框架内,根据产品的风险分类,对器械的营销要求各不相同,风险被定义为器械对患者造成伤害的可能性。这包括器械可能发生故障或使用不当的所有情况。

低风险设备--如处方眼镜,对使用者造成伤害的可能性极小,大多数消费者无需指导即可使用--一般可免于食品及药物管理局的审查,但制造商仍须遵守某些安全要求。中度风险设备(如血糖仪)的制造商通常需要证明其设备与市场上已有的另一种设备基本等同。在大多数情况下,不需要临床数据也能做到这一点[3]

不过,对于高风险和创新型中度风险器械,食品及药物管理局通常要求制造商通过开展临床试验提供临床证据,证明该器械的益处大于风险。

在试验过程中,申办者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向 FDA 和所有审查的 IRB 和研究者报告设备意外不良反应的评估结果。[4]通常情况下,这些临床证据不仅对证明设备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至关重要,而且对支持在市场临床环境中正确或优先使用设备也至关重要。

欧盟医疗器械安全评估更加严格

器械临床试验的安全报告要求与药物不同。对于药物,申办者只需报告意外发生并怀疑由药物引起的严重不良事件(SAEs)。[5]因此,即使是研究体外器械的临床研究,也必须建立一个收集、分析和报告 SAEs 的适当系统。

与药物临床试验的另一个不同之处在于必须报告器械缺陷,即医疗器械在特性、质量、耐用性、可靠性、安全性或性能方面存在不足,如果没有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可能会导致 SAE

申办者还应牢记,与药品法规不同,欧盟现行的器械法规并不统一。每个成员国对需要报告的事件类型、报告格式或报告时限都有自己的要求,申办者需要注意当地法规的差异。这些要求甚至可能是针对特定研究的,例如,如果研究行为证明是合理的,有时可与主管当局商定应报告的 SAE 的性质和报告频率。

欧盟的最新法规

2017 年 5 月,欧盟委员会通过了新法规,以反映自 20 世纪 90 年代欧盟统一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规则以来,医疗器械领域在技术和科学方面取得的巨大进步。这两项新法规--《医疗器械法规》(MDR)和《体外诊断法规》(IVDR)--取代了之前的三项医疗器械指令。MDR 的主要内容将于 2020 年生效,而 IVDR 的初步要求将于 2022 年全面生效。根据新法规,医疗器械和体外诊断都被划分为四个风险等级,合规性评估程序将根据风险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此外,中度和高度风险的器械必须获得指定机构的上市前授权,这与之前的指令相比是一个重大变化[7]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欧盟的新规定,如果医疗软件和应用程序记录和注册数据是为了进一步的医疗目的,如诊断、监测或治疗某种病症,则被视为医疗设备。这包括用于收集临床试验数据的应用程序。与其他医疗器械一样,医疗软件和应用程序也将根据用途和风险评估进行分类。

把握医疗器械的监管要求

由于器械或疾病条件的实际限制,进行大型、双盲、随机的医疗器械试验往往很困难,甚至是不道德的。因此,器械制造商可能需要开发更灵活的替代方法来进行临床试验设计和统计分析。在某些情况下,器械制造商可能需要考虑利用其他数据来源,如患者登记或数学建模技术,来进行器械验证。

鉴于监管环境的复杂性,制造商可以与在医疗器械试验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的合同研究组织合作,并与监管机构合作,制定可行的、针对技术和适应症的、以患者安全为前提的研究设计和统计分析方法。

接下来读什么?
赞助商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的 7 项责任

[1]Faris O, Shuren J. FDA关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独特考虑因素的观点。N Engl J Med 2017;376;1350-1357.

[2]公法 94-295。1976年医疗器械修正案。May 28, 1976.见https://www.gpo.gov/fdsys/pkg/STATUTE-90/pdf/STATUTE-90-Pg539.pdf。

[3]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510(k) 计划:510(k) Program: Evaluating Substantial Equivalence in Premarket Notifications [510(k)] - Guidance for Industry and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Staff.见https://www.fda.gov/regulatory-information/search-fda-guidance-documents/510k-program-evaluating-substantial-equivalence-premarket-notifications-510k。

[4]21CFR 812.150

[5]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Guidance for Investigators, Sponsors and IRBs:Adverse Event Reporting-Improving Human Subject Protection.见https://www.fda.gov/media/72267/download。

[6]MEDDEV 2.7/3 修订版 3,2015 年 5 月。见 https://ec.europa.eu/growth/sectors/medical-devices/guidance。

[7]欧盟委员会。Fact Sheet:欧盟确保医疗器械安全的新规则。2017年4月5日。见https://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_MEMO-17-848_en.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