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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和欧盟对基因疗法的监管监督

几十年的艰苦研究最近开始产生基因治疗产品,为人类健康带来有意义的好处。治疗遗传性视力丧失的voretigene neparvovec-rzyl(Luxturna)、治疗淋巴细胞白血病的tisagenlecleucel(Kymriah)和治疗淋巴瘤的axicabtagene ciloleucel(Yescarta)获得批准,开创了治疗药物的新时代。

随着基因治疗领域的快速发展,监管机构一直在努力跟上这些科学和临床突破的步伐。

美国的监督工作

在过去的45年里,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IH)和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对基因治疗的监督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1974年,NIH成立了重组DNA咨询委员会(RAC),监督基因治疗试验的方案。1984年,FDA开始监管基因治疗产品,并于1991年发布了第一份指导文件。

此后,对基因治疗的监督发生了一些变化,最明显的是1997年取消了基因治疗方案需要NIH主任批准的规定,1999年在一名临床试验参与者死亡后实施了更严格的审查,以及2016年将RAC审查限制在构成特殊风险的研究上[1]

FDA已经发布了许多反映其当前想法并与基因治疗有关的指导文件草案。2018年8月,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和FDA联合提议,通过消除对两个机构不必要的重复报告要求来简化基因治疗的监督,反映了FDA在技术制造、非临床药理学和毒理学以及医学专业知识方面的重大扩展。在此之前,基因疗法的赞助者需要注册基因疗法方案,并向两个机构提供试验更新。这种重复的文书工作和审查不一定会导致保护参与者安全方面的相应增加[2]

NIH-FDA的联合提案取消了RAC审查和报告要求,取消了这一二级监督。虽然这减少了重复的方案注册、审查和报告要求的负担,但这只是程序上的变化,并没有改变基因治疗审批的基本监管途径。

欧盟的监督

在欧盟,基因疗法属于转基因生物(GMOs)的法规和程序,其中包括。

  • 关于故意向环境释放转基因生物的第2001/18/EC号指令[3]故意释放是指任何故意将转基因生物或转基因生物的组合引入环境的行为,对这种行为没有采取具体的遏制措施,以限制其与一般人群和环境的接触,并为其提供高度安全。该指令包括从无风险或可忽略的风险到高风险的风险分类。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国家,如西班牙和德国,认为转基因生物默认为 "故意释放",即使是在临床试验的情况下。
  • 关于转基因微生物控制使用的第2009/41/EC号指令 [4]控制使用被定义为在控制下进行的涉及转基因生物的任何活动,以限制与环境的接触,包括使用、储存、运输、销毁和处置。这种活动还必须包括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风险的评估。该指令包括四种风险分类,从第1类(涵盖无风险或可忽略不计的活动)到第4类(涵盖高风险的活动)。研究性医药产品(IMP)往往属于第1类或第2类。
  • 关于转基因食品和饲料的(EC)1829/2003号条例[5]
  • 第(EU)2015/412号指令修订了第2001/18/EC号指令,涉及成员国限制或禁止在其境内种植转基因生物的可能性[6]
  • 关于转基因生物的可追溯性和标签以及由转基因生物生产的食品和饲料产品的可追溯性的(EC)1830/2003号条例[7]
  • 关于转基因生物越境转移的(EC)1946/2003号条例[8]

在欧盟,基因疗法通常被归类为高级治疗药物产品(ATMP),由ATMP条例(2001/83/EC指令,经[EC]1394/2007条例修订)管辖。EMA的先进疗法委员会(CAT)负责在与欧盟委员会协商后提供关于ATMP分类的科学建议。ATMP分类使申办者有资格获得大量的科学建议费用的减免,以及进入创新办公室征求非正式建议。

中小企业还可以获得质量和非临床数据的认证,为未来的MAA提供科学上的确定性。 ATMP必须符合欧盟药品法规,ATMP的上市授权是通过集中程序进行的,因此一个许可证对整个欧盟都有效。与ATMP的上市许可有关的程序和指导文件可在这里找到。

欧洲药品管理局(EMA)已经制定了一些专门针对基因治疗产品的科学指南,可在此查阅。目前,欧洲药品管理局正在接受对其 关于含有转基因细胞的医药产品的质量、非临床和临床方面的指南[PDF] 。.

总结

随着基因治疗的不断变化,监督这些新型治疗方法发展的监管框架将继续根据我们对这些科学进步及其相关风险的理解而进行修改。根据FDA专员Scott Gottlieb和生物制品评估和研究中心(CBER)主任Peter Marks最近的一份联合声明,FDA计划在不久的将来为负责评估细胞和基因疗法的审查小组增加约50名临床审查员。

了解反映监管机构当前围绕基因疗法的想法的法规和指导文件对成功至关重要,在尽可能早的开发阶段考虑监管机构的期望和要求,将增加这些产品最终进入临床试验的可能性,从而导致批准上市申请并改善人类健康和福利。


[1]Collins FS, Gottlieb S. The next phase of human gen-therapy oversight.N Engl J Med 2018; 379:1393-1395.

[2]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关于人类基因治疗监督现代化的声明,2018年8月16日。可在https://www.nih.gov/about-nih/who-we-are/nih-director/statements/statement-modernizing-human-gene-therapy-oversight。

[3]EUR-Lex.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1年3月12日关于故意向环境释放转基因生物和废除理事会指令90/220/EEC的指令2001/18/EC - 委员会声明。可在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A32001L0018

[4]EUR-Lex.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9年5月6日关于控制使用转基因微生物的指令2009/41/EC(重新修订)(与欧洲经济区有关的文本)。可在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A32009L0041

[5]EUR-Lex.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3年9月22日关于转基因食品和饲料的条例(EC)No 1829/2003(与欧洲经济区有关的文本)。可在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ALL/?uri=CELEX:32003R1829

[6]EUR-Lex.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15年3月11日的指令(EU)2015/412,修订了关于成员国限制或禁止在其境内种植转基因生物的可能性的指令2001/18/EC,文本与欧洲经济区有关。可在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OJ:JOL_2015_068_R_0001。

[7]EUR-Lex.关于转基因生物(GMOs)的可追溯性和标签以及由转基因生物生产的食品和饲料产品的可追溯性的(EC)1830/2003号条例。可在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2003R1830。

[8]《欧盟官方公报》。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3年7月15日关于转基因生物越境转移的(EC)1946/2003号条例。可在https://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03:287:0001:0010:EN:PDF。